法学研究

以案释法:在毒品交易中,起居间介绍作用是否应认定为从犯?

发布时间:2017-06-19浏览次数:87作者:东江勤诚 分享到:

2017年3月,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某强等9人贩卖毒品罪一案在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赖某强多次贩卖毒品给邹某某、徐某某等人,还与章某霞共同贩卖50克甲基苯丙胺,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52.2克。庭审期间,我所刑事部游远昌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赖某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人赖某强在居间介绍毒品中,仅起到提供交易对象、未从中获利,应认定从犯,以及在起诉书指控的各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时,与被告人章某霞贩卖数量有重叠,而且应考虑被告人赖某强、章某霞吸食毒品的情节,应认定被告人赖某强贩卖毒品48.2克的辩护意见。2017年5月,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赖某强在居间介绍章某霞购买50克甲基苯丙胺中属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关于50克毒品中是否应剔除已经吸食毒品的数量时,认为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赖某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辩护律师认为,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居间介绍者实施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在交易中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的被告人,可以认定为主犯。”因此,关于在毒品交易中起居间介绍作用的,得分析其是否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不宜一概认定为主犯或是从犯。

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