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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志成城 抗击疫情】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0-01-29浏览次数:83作者:东江勤诚 分享到: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面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确保本所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客户安全健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及省司法厅、省律协、市律协相关工作要求,经本所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制定本工作指引,在全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执行。

一、强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导

1、要强化大局观念,切实了解有关机关及部门的疫情防控政策和要求,切实做好本所从业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防止行业发生重大疫情传播事件。

2、要做好行业疫情防控宣传工作,宣传有关机关、部门疫情防控政策和要求,提高行业疫情防控意识和本所从业人员防控主体意识。宣传卫生健康和疫情防控知识,倡导良好的卫生习惯。

3、除事关疫情防控工作外,如非必要和迫切,本所不组织团体外出活动,对广东东江勤诚(龙川)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工作通过书面或通讯方式进行。

4、应当加强本所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主管机关和指导单位相关政策和要求,对本单位场所和工作人员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5、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实习期间感染的,由本所向市律协申请另行安排时间参加相关培训及考核。

二、加强工作场所疫情防控

7、本所在工作人员返回开工前,由后勤开窗通风,应进行全面卫生清理及全域消毒工作,确保本所工作场所卫生。在此之前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单位。

8、本所工作场所应保持通风和干净卫生,在相关响应机制变更前禁用中央空调;全区域及时通风换气,按照当地有关机关要求定期进行消毒;接待区茶杯停止使用,统一改用矿泉水。

9、在本所办公场所办公或来访的人员,应当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检测,拒绝接受体温检测的不得进入办公场所。已有客户来事务所前,相关律师应事先联系并做好衔接安排;前台接待人员对前来事务所当事人及咨询人员,应询问是否有发热、感冒等症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登记汇报。在相关响应机制期间办公室区域一律禁止事务所外来人员进入。

10、本所办公场所发现工作人员有疑似症状的,应劝诫其前往就医;有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人员应按要求进行隔离,并请卫生部门到办公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11、本所办公场所应备置体温计、医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消毒、洗手液、酒精、矿泉水物品等物资,以备工作人员及当事人防疫使用。

三、做好从业主体疫情防控工作

12、本所要提高认识,担负起从业人员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提高本所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意识。

13、本所应掌握本所工作人员近期相关行程及活动情况,对于有近期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接触史、与患者有接触史的,应当要求其自行隔离14天。春节前后外出旅游、回家乡过年、及患感冒咳嗽的、或因当地疫情管控而不能在规定时间上班的员工,应即时向所主任及时汇报各自行程、健康状况、复工计划等信息。

14、本所合理安排好节后开工时间,在执行国家统一休假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疫情和本所实际情况合理延长假期或安排集中休假。本所工作人员除有法院安排开庭的律师及安排值班的工作人员外,均至2020年2月10日(农历正月十七)复工。如遇国家、省、市防疫情况发生变化,则将相应作出调整并通知。

15、在此期间,公检法机关对相关事项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执行;涉及当事人权益的,应做好解释工作。

如涉案件开庭应及时与法院沟通,以要求延期或通过网络形式开庭等形式妥善解决,避免外出和接触;如无法延期或网络形式开庭的,应当与当事人一起做好途中及开庭防护工作。

法援、信访等律师值班注意防疫安全工作,并自觉遵守所在单位防控规定。

对于涉及法律文件转交、诉讼时效、上诉期限、执行期限、再审期限等法律期限的相关事务,应当严格遵循现有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不得因疫情而擅自决定拖延相关事务。以电子形式转交相关文件、告知相关事宜的,应当注意保留记录。

16、假期结束确需开工的,尽量减少现场办公人员,除行政、后勤等日常运作必须到岗的工作人员外,鼓励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家或网上办公,尽量减少到办公室上班时间。

17、本所结合工作时间自由的职业特点,非必要尽量不到办公场所办公。建议律师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减少客户面谈,尽量通过通讯方式讨论案件或商谈委托事宜。

四、严格控制举办集体聚集活动

18、本所原则上不举办大型会议、论坛、培训等现场活动,相关活动可通过电视电话、网络等形式进行。不得组织集体外出聚餐、娱乐等非工作必需的活动。

19、确需举办本所部门内部人员聚集活动的,一律不得在酒店、会议中心等公共场所举办,具备条件的可在本所场所内进行,并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20、本所不举办现场聚集的开工仪式或春茗会,以及集体外出、聚餐、休闲娱乐活动等,不举办与外单位的交流、联谊等活动。

21、本所加强注重做好个人及家庭疫情防范,尽量减少或不参加多人的聚餐、娱乐等活动,相关防御措施按照卫生部门发布的指引执行。

五、确保律师行业正确的舆论导向

22、要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律师行业舆论引导,把本所力量汇聚融入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在行业中形成积极向上、正面的社会舆论导向。

23、依法依规代理涉及疫情的相关案件,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借涉疫情案件恶意炒作,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24、本所律师及相关人员要传播律师行业正能量,切实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更不能造谣。严格按照律师行业纪律要求,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疫情防控工作的话坚决不说,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疫情防控工作的事坚决不做,不随意传播和散布未经权威机构部门证实的疫情信息。

六、建立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机制

25、本所成立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小组,组长:谢文杰,副组长:叶勇、陈文峰,成员:卢邦敬、邱振明、温国强、叶发令、向柳柳、巫永晴、游远昌、叶小艺、赖秋仙。本所管理层、合伙人以上律师应发挥带头引领作用;本所党员律师要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26、建立本所定期疫情防控每日报告机制。律师及相关人员向行政部报告本人情况,务必按要求每日18:00前准时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已确认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患者接触史及近期疫区人员接触史的人员等情况。

27、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注重单位、家庭和个人一体防范,严密监控和防范疫情。

28、建立疫情突发事件处置机制。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妥善处置,防止疫情扩散。

29、建立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机制。本所加强与卫生部门沟通,密切关注和落实卫生部门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必要时请求支持;建立与公检法司等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处理好当事人会见、阅卷、开庭等工作;协调相关单位部门,暂停安排律师参加涉法涉诉案件调解、法律援助、信访部门值班等。

30、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本所适当安排经费,用于购买必要的防护用品及疫情防范支出。

七、指引生效、调整及废止

31、本通知自即日起生效,各律师及工作人员应及时转发给当事人、本所常年客户。

32、其他未尽事宜、应急情况等,及时汇报所主任;重大事宜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本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就相关事项作出调整。

33、本指引在全省或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降低后,仍可视疫情防控具体情况继续参照实施,至疫情全面结束时止。

34、广东东江勤诚(龙川)律师事务所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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